
背景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1988年实施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是我市开展老年维权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老年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社会化的轨道。但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较早,部分条例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老年维权工作。为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抚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我市制定了《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
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31.7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4.5%。预计到 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9.2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7%。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市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围绕落实“六个老有”工作目标,颁布了一系列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 们也清醒看到,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养老、医疗、文化教育、健身娱乐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赡养纠纷折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家庭赡养功能呈现弱化趋势;贫困、孤寡、患疾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医院服务问题比较突出;老年维权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少数涉老工作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老年人的房产、财产被侵占,再婚自由受到干扰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必将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传统美德,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功能,营造和谐老龄化的社会氛围,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我市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这部《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
《条例》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首部地方性老年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首次将一些需要道德规范的问题列入法规中。主要针对我市在实施《老年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重点解决老年人这一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问题。主要解决的问题有:一是来自单位或社会有关福利保障方面的侵权问题。如养老金、医疗待遇保障问题等;二是来自家庭成员的人身侵权问题。如赡养、干涉婚姻自由问题等;三是来自家庭成员的财产侵权问题。如侵占住房问题等;四是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及其他需要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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