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洲区文体局局长刘迎贵为母祝寿大操大办问题的通报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借老人祝寿、子女升学、举办婚礼、乔迁新居、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问题比较突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群众意见较大。 2007年 1月 27日上午,东洲区文体局局长刘迎贵及其姊妹 5人在东洲区政府食堂为 其母过70大寿,邀请近200人参加,其中刘迎贵邀请的区机关、乡镇街道干部及同学、朋友共计80多人,共置办宴席 23桌。东洲区政协副主席马某,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田某,区审计局局长王某,区教育局局长杜某,区公用局局长杨某,区卫生局局长王某、区计生局局长浦某,区经贸局党委书记李某,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赵某,千金乡党委书记胡某,千金乡乡长董某,碾盘乡党委书记张某,老虎台街道工委书记陈某,老虎台街道办事处主任魏某,东洲街道工委书记齐某,万新街道工委书记鄂某,平山街道工委书记赵某等 42名领导干部参加了祝寿宴请。
刘迎贵为母祝寿大操大办的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16款,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和辽纪发 [2006]24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经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刘迎贵行政记大过处分;东洲区委已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对上述参加刘迎贵为母祝寿宴请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
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全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刘迎贵违纪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借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不正之风,促进全市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市纪委、市监察局重申:各级党员干部不准借本人和家庭成员结婚、升学、祝寿、乔迁、升迁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严禁向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发出邀请;严禁委托或授意他人代为组织操办或发出邀请;严禁为单位领导、同事主动组织庆贺等事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坚决处理,所收敛的钱财一律没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党员干部参加祝寿、升学、乔迁、升迁等宴请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一个单位多次出现大操大办问题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中共抚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抚顺市监察局 2007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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