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确掌握项目立项情况并明确行政监察责任单位后,市、县区行政监察部门要向监察责任单位的纪检组织下达通知书,收到监察通知书后,项目单位要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招标计划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列入监察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事项应提前 5日报送监察机关。这是于 2007年 12月正式实施的《抚顺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对我市招投标工作新增的监管内容之一。
“《暂行规定》是我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的一次创新,是规范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日前,记者就《暂行规定》的出台及贯彻落实情况采访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孟昭方。
几年来,市政府领导对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并在去年提出了以“一个集中”和“三个统一”为目标,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高效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一步为统一监管夯实基础。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在依法监督我市招标投标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效果。随着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沈抚同城化建设步伐逐步加快,投资领域项目逐年增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参与项 目招标投标的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为配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施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去年11月,市监察局配套制定了《抚顺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市行政监察机关在招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上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孟昭方说,一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及执法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开展行政监察时,在职责与分工、程序与步骤、投诉处理等方面较为模糊,没有清晰的概念和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暂行规定》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界定,明确提出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概念与工作职责;详细阐明了行政监察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创新了招投标监察分级管理负责的监管模式;完善了对招 投标投诉问题的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暂行规定》弥补了我市行政监察管理中的空白,与其它法律法规一道,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制度体系。《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各级监察机关及执法监察人员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政策界限,进一步理顺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体制,建立起一座有效的“防火墙”,从而使招标投标整个过程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
孟昭方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要以贯彻《暂行规定》为契机,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监察机关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的水平。在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环节上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做好、做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丛明记者陈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