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了履行出口合同,在引火线生产未获安全许可的情况下,违抗上级主管部门明令停产的通知,擅自组织生产,最终导致发生爆炸事故,死亡 1人,葬送了企业的美好前程。
据事故调查组介绍,今年10月14日早 7时,该公司引火线混合出药工序一名班长及两名操作工进行混合出料作业。他们将经球磨机混制后的装有引火药物料和铁心胶球的混药桶从球磨机上卸下,由一名操作工运送到出料工房,再由一人打开密封盖,将滚桶内的药剂和铁心胶球轻轻倒在出料器上。然后分别将药剂和胶球装入铝锅和混药桶中。 7点13分,就在班长开始进行第二个混药桶药剂胶球分离时,突然发生强烈爆炸,事发现场约 7平方米的独立出料工房瞬间炸毁,班长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间接赔偿、罚款达80多万元。
参加调查的火工专家认定:操作者在进行倒药、筛分时,药剂、球体和出料器(铜棍蓖板)因摩擦、碰撞或静电泄放产生能量,引起局部药剂燃烧,进而激起全部药剂爆轰,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领导班子无视安全生产法令,违法组织生产。经查,该公司引火线生产项目至今未经安全评价,在尚未取得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已不具备引火线生产资格;事发前,省国防工办又明令该公司自 9月28日起停产整顿。但该公司领导班子为“保订单、抢进度”,竟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令,擅自违法继续组织生产,直至事故发生。
从这起事故的发生过程看,该企业安全生产和工艺技术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已查明,该公司现行的引火线工艺操作规程存在严重缺陷,加之企业在职工的安全防护及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都存在诸多漏洞,因此,事故发生绝非偶然。
事故调查组提出,该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引火线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国防工办明令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擅自进行生产,造成此起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行政罚款 9万元,并从经济处罚执行之日起在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行政罚款30万元,同时要求所有火工品生产项目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通过安全论证,在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方可组织生产。 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市企业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记者彭晓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