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 29日 ,市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黄国振、秦连翚、吴兴安、付琦、王君国、孙嘉明、李达民、薛立明 8名严重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上述人员开除公职处分。
黄国振:经查,黄国振在担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法院案件执行和法院车辆投保上,收受请托人贿赂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 215.95万元;利用主管财务便利,在协调办案经费和法院物资采购中,累计贪污人民币28.31万元;黄国振还非法持有枪支和尚有人民币532.5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 12月 4日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秦连翚:经查,秦连翚在担任抚顺市委副秘书长期间,因对王某某在望花滩土地转让和开办某酒店上给予了帮助,先后 7次收受王的贿赂款物计人民币 40余万元;为谋取某县委书记职位,向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行贿人民币 20万元。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 9月 19日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判处秦连翚有期徒刑13年。
吴兴安:经查,吴兴安在担任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收受涉案人滕某某的美元2000元;在查处抚顺发电厂燃料处、财务处相关人员受贿案时,为赵某某向发电厂售煤找厂领导进行协调并促成签订煤炭买卖合同,4次收受赵的贿赂款人民币 7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 2.5万元的手表一块。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 9月 15日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吴兴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万元。
付琦:经查,付琦在担任抚顺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财政经费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 8.4万元、美元2000元;在财政局干部职务调整中,先后收受 8人送给的贿赂款人民币10.01万元、美元 1000元。
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于 2006年 11月 17日,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付琦有期徒刑 5年。
(纪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