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初的一天,年仅 16岁的未婚妈妈柳月(化名)背着两岁多的孩子,来到市妇联与银行合办的“维权储蓄专柜”,取走了当月应领的300元钱,300元来自于柳月父亲的10万元死亡赔偿金。
柳月,家住抚顺县拉古满族乡大四村,关于她的坎坷命运,两年以前省内的许多新闻媒体都曾经有过报道。
1989年,柳月的父亲和母亲在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当时的法律解释为事实婚姻。
1990年 4月 5日,母亲生下了柳月。在柳月两岁大的时候,其父母开始分居,柳月坎坷命运由此开始。
其后,柳月同父亲一起生活。父亲居无定所,今天同这个女人搭伙,明天又同另一个女人搭伙,她记得父亲与自己后来所谓的“婆婆”胡某某同居时间最长,大概是 8年之久。胡某某与父亲也是非法同居,胡有两个儿子,柳月叫他们大哥、二哥。
父亲在这个临时家庭中依然没有改变过去的毛病,几年以后,他抛弃了柳月,离开这个家庭又同其他女人过同居生活去了。
柳月没有上过一天学,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好,对于她来说,这个临时家庭就是一个驿站,就是一个避难所,尽管这个家庭很贫穷,但饥饿的时候总算是有饭吃,困倦的时候总算有地方睡觉,她对生活最基本的选择就是无法选择。不能得到亲生父母的爱、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去上学……其实,她对人世间的生活的现实与未来根本不懂,基本模糊。
这个家庭的大哥比柳月大18岁,很少得到温暖的柳月觉得大哥对自己不错,并隐隐约约感觉与其他人不一样。大哥的过分关心导致了柳月和家庭的一段苦难。受的伤害最重的当然就是柳月。
在柳月12岁的时候,胡某某之子,也就是柳月的“大哥”与她发生了性行为。
2004年 8月 3日,年仅14岁还未成年的柳月生下了一个女婴。女婴的出生似乎重复了柳月过去的经历。
在大四村破旧的农家房舍里,未成年少女生下了一个孩子的消息,不仅使全村的村民感觉奇怪,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柳月的父亲此时回到大四村,与曾经同居的女人及柳月的“大哥”激烈地争吵,打闹无果后,父亲把柳月的“大哥”告上了法庭。
抚顺县人民法院认为,柳月的“大哥”因与未成年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年。
柳月没有地方去,依然与胡某某生活在一起,还未成年的她过早地肩负起生活的重担。她依照乡俗,管胡某某叫婆婆,管服刑的大哥叫丈夫,并对外人说,自己爱丈夫,要等他出来一起过日子。
父亲从柳月出生以后,就把痛苦留给了她,惟一为她做的一件事,就是用自己的命为女儿留下了一笔10万元的赔偿金。可这笔赔偿金最终能否留给柳月,还需法律的裁决。父亲没有结过婚,他到底与多少个女人同居过谁也不知道。
2005年11月11日,柳月的父亲在顺城区前甸镇遭遇车祸死亡,肇事司机负有100%的责任。父亲死亡的事情柳月当时并不知道,柳月的姑姑在柳月不知道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肇事单位和司机愿意赔偿10万元给死者家属。
此案在刑事部分未审结之前,柳月知道了父亲死亡的消息,以及 10万元死亡赔偿金。知道这件事情的还有过去与父亲有亲密关系的三个女人,柳月的亲生母亲、柳月所谓的“婆婆”、柳月父亲死亡之前同居的另一个女人,她们都对这10万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柳月这个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户口、没有取得中国合法身份的少女在继承这笔死亡赔偿金上遇到了麻烦……如何证明死者是自己的父亲?如何取得合法的公民资格?就连要为她打官司的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也是一筹莫展。她如果要获得父亲留下的死亡赔偿,首先要获得合法的公民资格。
(记者张国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