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7年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由 8章60条组成,从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持续 13年的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和税收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件,本报记者就此次改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国税局局长王奇志。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王局长,请您谈谈改革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必要性?
王奇志局长答(以下简称“答”):我国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产生过积极效果。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内、外资有别的税收政策,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使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可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从世界上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家来看,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法的情况也极为少见。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 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后,迫切需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原企业所得税制存在较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格局,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原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实施十多年来,针对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巨大变化等情况没有进行及时修订:如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
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四是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前瞻性。五是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六是便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五个统一、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法规定了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
新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的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同时,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又对某类纳税人做了特别规定。根据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为纳税人,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依据是“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问: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问: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规定了哪些优惠税率?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是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是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并与周边国家税率保持基本平衡等原则,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 25%。
同时,新税法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优惠税率。
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20%的优惠税率,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 20%的优惠税率。主要的考虑是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承担所得税义务。由于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在境外,财务会计核算以总部为主,主要费用也体现在总部,同时,税务部门很难取得完整的纳税资料,为此,国际上通常以经营收入或所得作为非居民企业的税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保障我国对外税收谈判的主动性,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我国在新税法中仍将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为20%,为双边税收协定谈判留出政策空间。现行政策规定该项所得是按 10%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在预提所得税名义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予以减征企业所得税,也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15%的优惠税率。我国多年的税收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 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新税法确定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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